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萧商初字第2699-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汪××与杭州××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699-1号原告汪××。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新湾镇共和村。法定代表人:倪××。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杭州××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0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有限公司限额在40000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陆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