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90号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思谕。委托代理人:沈建杰。被告: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卫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90元,减半收取689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895元,由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钱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