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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614号原告:王××。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