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9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文,郑华珍、郑维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911-1号原告黄继文。被告郑华珍、郑维潮。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黄继文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华珍、郑维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8页诉讼费部分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8页“本诉案件受理费8811元减半收取440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6元,共计7431.5元,由黄继文负担83.5元,郑华珍、郑维潮负担73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27.5元减半收取2213.75元,由郑华珍、郑维潮负担。郑华珍、郑维潮应负担部分73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应更正为“本诉案件受理费88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6元,共计11837元,由黄继文负担133元,郑华珍、郑维潮负担1170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27.5元减半收取2213.75元,由郑华珍、郑维潮负担。郑华珍、郑维潮应负担部分117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丽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金 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