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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福民门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烟台华洲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功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华洲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功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福民门初字第1870号原告:烟台华洲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鹿道剑,经理。委托代理人:邹积广、姜月美,职员。被告:唐功善,女,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华洲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功善房屋腾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华洲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栾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