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与刘福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刘福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267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地址:开化县音坑乡大路村。负责人:汪华俊,系该分社主任。被告:刘福成,身份证号:(330824491225121),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音坑乡上明廉村82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为与被告刘福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福成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撤回对被告刘福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福成负担。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蒋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