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松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顺连与潘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顺连,潘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松商初字第130号原告:曾顺连,松门镇后大街149号。委托代理人:江明荣,。被告:潘能云,松门镇北咸田村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顺连与被告潘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顺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顺连负担。审 判 员 颜明志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赵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