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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松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顺连与潘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顺连,潘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松商初字第130号原告:曾顺连,松门镇后大街149号。委托代理人:江明荣,。被告:潘能云,松门镇北咸田村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顺连与被告潘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顺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顺连负担。审 判 员 颜明志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赵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