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韩×与温州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温州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46号原告:韩×。被告:温州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兵营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陈××、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温州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韩×负担。审判长 黄文胜审判员 陈相隆审判员 章 豪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陈凯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