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与韩××、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韩××,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680号原告:孙××。被告:韩××。被告: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韩××、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10540元,应收诉讼费263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岑国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