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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泽鸿与陈国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鸿,陈国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166号原告:陈泽鸿,白洋街道环城东路32号。被告:陈国康,县桐琴镇长安街名市楼4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鸿与被告陈国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泽鸿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余款将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92元,减半收取8596元,由原告陈泽鸿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程金华人民陪审员  王柏林人民陪审员  徐洁青二00九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潘恒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