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泽鸿与陈国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鸿,陈国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166号原告:陈泽鸿,白洋街道环城东路32号。被告:陈国康,县桐琴镇长安街名市楼4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鸿与被告陈国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泽鸿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余款将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92元,减半收取8596元,由原告陈泽鸿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程金华人民陪审员 王柏林人民陪审员 徐洁青二00九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潘恒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