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施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400号原告:施某。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 判 员 潘锦汉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