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比××司与诸暨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比××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54号原告:上海比××司,4144。法定代表人: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张××。被告:诸暨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墙××村。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斯××。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比××司与被告诸暨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比××司申请对其提供的录音资料两份中涉及的声音是否为被告诸暨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投资人宋志清的声音予以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因鉴定所需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许 君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宣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