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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与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944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7日以与被告楼××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楼××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75元,本院依法收取269元,由原告杨××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丁乃良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熊科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