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天程市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义乌市天程市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186号原告义乌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将,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天程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县前街102号四楼。法定代表人宣丽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义乌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天程市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