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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甲与诸暨市××有限公司、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诸暨市××有限公司,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445号原告:李甲。委托代理人:俞××。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骆家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孟××。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防止陈××逃避债务为由,要求限制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出境,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出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宣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