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凤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20-04-03
案件名称
苏某与吴某1、吴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某;吴某1;吴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凤民一初字第488号 原告苏某,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被告吴某1,又名吴丽丽,女,1987年11月13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被告吴某2,又名吴克礼(系被告吴某1的父亲),男,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09年3月3日受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吴某1、吴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许 波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忠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