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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412号原告:赵××。被告:徐××。本院受理原告赵××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