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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莫骏与华建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骏,华建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195号原告:莫骏,州市柯城区南湖府苑20幢东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金根,衢州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建平,州市巨化花苑小区3号楼422室。本院受理原告莫骏与被告华建平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莫骏在起诉后向本院提交申请,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发生纠纷向衢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应由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租赁合同》第八条特别约定第3项约定:发生纠纷向衢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原、被告已经选择了纠纷管辖法院,故本院不享有管辖权,应由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莫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不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 震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