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莫骏与华建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骏,华建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195号原告:莫骏,州市柯城区南湖府苑20幢东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金根,衢州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建平,州市巨化花苑小区3号楼422室。本院受理原告莫骏与被告华建平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莫骏在起诉后向本院提交申请,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发生纠纷向衢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应由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租赁合同》第八条特别约定第3项约定:发生纠纷向衢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原、被告已经选择了纠纷管辖法院,故本院不享有管辖权,应由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莫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不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 震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