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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楼国星与金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国星,金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246号原告:楼国星,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新兴小区5巷5幢12号。被告:金立成,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江山新村二路9幢。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国星与被告金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潘恒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