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楼国星与金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国星,金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246号原告:楼国星,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新兴小区5巷5幢12号。被告:金立成,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江山新村二路9幢。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国星与被告金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潘恒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