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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夏行审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林业局与郑荣国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林业局,郑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夏行审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林业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183号,机构代码01089757-9。法定代表人操朝阳,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郑荣国,个体业主。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林业局依据已经生效的鄂夏林罚书字(2008)第ld00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郑荣国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郑荣国已经主动接受处罚为由,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行政相对人已经接受处罚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行政机关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林业局撤回鄂夏林罚书字(2008)第ld00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陈宗斌审判员  舒腊荣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