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岭××印刷厂与林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印刷厂,林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21号原告:温岭××印刷厂,住所地:温岭市××工业齿轮园区。法定代表人:林乙。被告:林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清华印刷厂与被告林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清华印刷厂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清华印刷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温岭市清华印刷厂负担。审 判 长 张杰琛人民陪审员 周乐生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