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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岭××印刷厂与林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印刷厂,林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21号原告:温岭××印刷厂,住所地:温岭市××工业齿轮园区。法定代表人:林乙。被告:林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清华印刷厂与被告林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清华印刷厂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清华印刷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温岭市清华印刷厂负担。审 判 长  张杰琛人民陪审员  周乐生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