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诉被告陕西中北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陕西中北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225号原告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武平,该公司总经理。(未出庭)委托代理人祁厚玉,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北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经理。(未出庭)委托代理人王军,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西安,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诉被告陕西中北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450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郭蓉英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