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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庄××与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陈××,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37号原告: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被告: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与被告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庄××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40元,由原告庄××负担。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叶倍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