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庄××与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陈××,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37号原告: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被告: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与被告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庄××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40元,由原告庄××负担。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叶倍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