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与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187号原告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胡××餐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4.5元,由原告唐××负担。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谢志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