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与陈×、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陈×,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008号原告:叶××。被告:陈×。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陈×、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黄××名下的坐落在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安泰大厦b幢1702室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产权登记在被告黄××名下的坐落在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安泰大厦b幢17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440624,地号1-09750663-13-121)。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晓峰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 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008号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原告叶××与被告陈×、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10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根据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1008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立即查封产权登记在被告黄××名下的坐落在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安泰大厦b幢17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440624,地号1-09750663-13-121)。在查封期间不准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手续。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0九年五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