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湖州××××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湖州××××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557号原告:徐××。被告:湖州××××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西堍。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湖州××××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以与被告湖州××××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的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沈阿水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期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