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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湖州××××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湖州××××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557号原告:徐××。被告:湖州××××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西堍。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湖州××××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以与被告湖州××××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的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沈阿水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期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