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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凤云、陈汉成诉被告陈勇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云,陈汉成,陈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602号原告陈凤云,女,194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监护人陈汉成,男,194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汉成。委托代理人付琳,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正吉,男,193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勇,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向阳,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云、陈汉成诉被告陈勇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云、陈汉成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凤云、陈汉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云、陈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预以免交。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