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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11号反诉原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398号。法定代表人:金晓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颖芳,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联西村。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雨东,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反诉被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减半收取18元,由反诉原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谦审 判 员  郏永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梁 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