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与交城××××煤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交城××××煤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060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交城××××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交城县××东。法定代表人:武××。本院受理原告周××与被告交城××××煤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23元,减半收取计12812元,由原告周××负担。审 判 员 徐力英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