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衢州市金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谢水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金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水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208号原告:衢州市金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三衢路911号。法定代表人:周玉英,职务:董事长。被告:谢水荣,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东淤街一号锦绣人家饭店。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金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金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谢水荣的车牌为浙h×××××的轿车一辆,并已提供车牌为浙h×××××的雪佛兰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谢水荣的车牌为浙h×××××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宏良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方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