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松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奎法与朱小平、金君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法,朱小平,金君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松商初字第106号原告:王奎法,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塘镇中山路49号。被告:朱小平,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松门镇淋头村。被告:金君方,市松门镇淋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奎法与被告朱小平、金君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奎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军卫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赵晨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