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9,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芳君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吴伟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