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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9,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芳君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吴伟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