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城方向彩印厂、义乌市××城方向彩印厂与被告蒋××加工合同纠与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城方向彩印厂,义乌市××城方向彩印厂与被告蒋××加工合同纠,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03号原告:义乌市××城方向彩印厂。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工业区振兴路218号投资人:方××。委托代理人:章××。被告:蒋××。原告义乌市××城方向彩印厂与被告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城方向彩印厂起诉称:原告依被告要求为其加工袜子包装合和袜盒,尚欠加工费905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90500元。本院认为,原告以义乌市××城方向彩印厂名义提起诉讼,而其提供的借条上的债权人名字为方××,属诉讼主体不符,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义乌市××城方向彩印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纯青审 判 员 杨燕峰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汤立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