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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三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玉荣与龚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荣,龚玉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519号原告:潘玉荣,农民,住温岭市城西街道神童门村1-23号。委托代理人:胡善巧,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玉燕,农民,住三门县海游镇善岙杨村新村片1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荣与被告龚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玉荣以与被告龚玉燕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潘玉荣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俞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