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玉荣与龚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荣,龚玉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519号原告:潘玉荣,农民,住温岭市城西街道神童门村1-23号。委托代理人:胡善巧,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玉燕,农民,住三门县海游镇善岙杨村新村片1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荣与被告龚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玉荣以与被告龚玉燕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潘玉荣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俞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