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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茅执字第478-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工程处、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工程处,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茅执字第478-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工程处。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茅箭宾馆。负责人姚忠平,该工程处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茅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协调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白浪开发区方块村的土地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计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