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龙清与姜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龙清,姜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484号原告:郑龙清,居民,江山市永宁里24幢1单元601室。委托代理人:曾敏峻,居民,省江山市永宁里24幢1单元601室。被告:姜焱,居民,州市柯城区裱背巷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龙清与被告姜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以已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郑龙清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龙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原告郑龙清负担。审判员 邓 建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叶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