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82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彩芬与沈贤友、张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芬,沈贤友,张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824-2号原告:陈彩芬,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洋河村150号。委托代理人:江君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智伟,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贤友,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河边村357号。被告:张菊花,城东街道河边村3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彩芬与被告沈贤友、张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彩芬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彩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陈彩芬负担。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