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灞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徐某。被告毛某,又名毛建。原告徐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亚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毛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后,双方常为琐事打架,2006年11月,双方因琐事打架后,虽和好,但被告一直对原告的母亲及弟弟关心原告的做法耿耿于怀。2007年10月11日,被告喝酒后,又因琐事打原告,原告报警后,才得以回娘家居住。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承担孩子的抚育费500元;无共同财产和外债。被告毛某辩称,其与原告系再婚,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06年11月与原告打架属实,不久双方和好。2007年10月与原告打架属实,但系自己酒后失态之举,是自己的过错。原告回娘家后,其多次找人并亲自劝原告回家,未果,现为了孩子,不同意原告的离婚之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2003年3月17日生一女,取名毛珂欣,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6年11月被告与原告因琐事打架,不久双方和好。2007年10月11日,被告喝酒后又与原告打架,原告报警后离家,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庭审中,被告承认打原告是自己的过错,并保证其已戒酒,今后再不打原告,为了孩子,不同意原告的离婚之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多年,生有一女,应认定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07年10月以来,双方虽有矛盾,但被告在原告离家后,多次找人并亲自劝原告回家的事实,以及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尚不能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原告应以家庭为重,不应坚持离婚之诉,被告亦应改正自己动手打原告的行为,与原告共建和睦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离婚之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答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