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饶××、饶××与被告安吉××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与安吉××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饶××与被告安吉××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安吉××开发有限公司,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305号原告:饶××。委托代理人:卞××。被告:安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福镇报福村。法定代表人:傅××。委托代理人:蒋××。第三人:李×。委托代理人:金×。原告饶××与被告安吉××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李×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参加诉讼申请书,要求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诉讼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行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撤回对被告安吉××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已减半),由原告饶××负担。审判员 陶世文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