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029-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园邦制线有限公司与杭州宏春电脑绣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029-1号原告:杭州园邦制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祥。委托代理人:周冯春。被告:杭州宏春电脑绣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园邦制线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宏春电脑绣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园邦制线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园邦制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园邦制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0元,合计562.5元,由原告杭州园邦制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容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