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唐惠一与龙小军、田丰贵、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惠一,龙小军,田丰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唐惠一。委托代理人张进,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小军。被告田丰贵。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高新国际广场*座*楼。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原告唐惠一与被告龙小军、田丰贵、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唐惠一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惠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惠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惠一负担。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