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83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徐生与何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徐生,何荣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839号原告黄徐生,街道下车门东巷2号。被告何荣金,街道朝阳一街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徐生诉被告何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徐生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徐生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徐生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