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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83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徐生与何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徐生,何荣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839号原告黄徐生,街道下车门东巷2号。被告何荣金,街道朝阳一街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徐生诉被告何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徐生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徐生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徐生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