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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知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玉环赛亚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康耀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康耀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玉环赛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康耀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雄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航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环赛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忠。委托代理人戴晓翔。上诉人杭州康耀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耀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康耀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以已与赛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康耀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康耀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康耀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沈国祥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