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余姚市××舜物资有限公司、尹××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余姚市××舜物资有限公司,尹××,唐××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673号原告:宁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山××室。法定代表人:宋××。被告:余姚市××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东。法定代表人:尹××。被告:尹××。被告: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舜物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457.5元,由原告宁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晓波审 判 员 齐志强代理审判员 朱朝晖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