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430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段军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