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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吴民二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48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鲁礼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鲁礼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48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南园北路77号。负责人顾生,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小春,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霄,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鲁礼军,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鲁礼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以被告已还清拖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金美珍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时琼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