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环顺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顺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39号原告玉环顺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三合潭花苑三潭路86号。法定代表人梁徽芳,董事长。被告王国强,港镇坎门新塘路13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顺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顺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0元,由原告玉环顺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