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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临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杜兰英诉被告包菊娣、楼鸿萍、楼鸿燕、楼宏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临民初字第11号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对原告杜兰英诉被告包菊娣、楼鸿萍、楼鸿燕、楼宏文房屋权属纠纷一案作出的(2008)临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临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正数第15行“第三人提出的反诉”,应改为“第三人提出的诉请”。审判长  郑XX审判员  张国荣审判员  丁献平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彭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