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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天木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力天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巴黎KTV)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木家俱有限公司,陕西力天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新民初字第721号原告西安天木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双杜路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李安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延安,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主管。被告陕西力天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巴黎KTV),住所地西安市东高新区新科路1号新城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赵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日伟,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原告西安天木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力天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巴黎KTV)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延安、被告委托代理人柳日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公司于2007年给被告供各类家俱,被告收货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875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现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但表示其公司经营困难,要求分期支付欠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0日签订加工订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做KTV包间沙发,总造价175800元整,交货时间2008年元月20日,乙方免费送货,甲方提供协助,合同签订后先付订金10000元整,开工后再付伍万元,开业后三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收货后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经2008年1月27日对账被告尚欠货款142500元,有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了50000元,现尚欠87500元至今未付,原告曾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订做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该合同形式及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原告履行了加工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货款,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不付显系不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一节,因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原告该请求不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陕西力天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巴黎KTV)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先支付西安天木家俱有限公司8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03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    晓    红审判员 王玮代理审判员黎晓琦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小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