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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葛××与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杭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515号原告葛××。委托代理人谷××、胡××。被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室。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诉被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以“拟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葛××负担。审判员 洪 影二0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谢燕宇 百度搜索“”